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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

市民政局于2026年5月18日印发了《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是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核心制度安排。3月26日,河北省民政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冀民〔202610)。为保持政策一致性,推动全市低保工作提质增效,市民政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7章61条,参照省文件最新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原则、户籍和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请受理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细化家庭成员认定范围

1.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情形。结合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家庭结构特点,明确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的标准条件。

2.新增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对虽在同一户籍,但因无房、户籍未拆分等原因,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符合已婚的、离异或丧偶的、已就业,靠自身收入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情形之一的成年子女,可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优化经济状况评估

1.优化赡养费核算。对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离婚、离家出走、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因其他原因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实际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是否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放宽财产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农村地区生产生活实际,在车辆认定上,允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不超过1辆价值在5万元以内机动车辆;在住房认定上,对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或已不宜居住的房产可不计入;在金融资产上,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低保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在市场主体上,对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未经营或未获得收入的市场主体可予以豁免。

(三)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1.优化“单人户”纳入情形。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由可单独申请改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同时明确了重病类型和重残等级。

2.细化办理时限要求。规定全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如跨区域核查、公示期间发生异议等)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明确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机构应当自启动信息核对程序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原文链接:《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