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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政局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沧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社会救助科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

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沧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沧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沧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5月12日        


沧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河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沧州市户籍居民,以及具有河北省户籍且在本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审核认定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以及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60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可适情放宽到两套及以上,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或已不宜居住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乘用车不超过一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且现值在10万元以内[车辆现值可以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或按照原新车购置价格×1-7%)nn代表新车购置的年数)计算后予以确定]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档艺术品、收藏品等),无明显高于当地普通居民消费水平的高消费行为(自费出国旅游、留学,放弃普惠性幼儿园、学校入学资格而选择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等)。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市场主体实际未经营或属于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除外),不拥有企业股份、股权(实际企业已破产、未经营、未获得收入的除外)。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每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在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就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规定的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基本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方法,参照《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进行财产豁免和支出扣减。

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家庭财产状况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第九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参照《沧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确认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条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及承诺书,提供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等,并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无故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和县级残联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核对请求后,应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县级医保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核查需要核查人员的参保状态及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医保信息系统已结算信息。县级残联部门应提供申请人家庭中残疾人当年享受服务补助和辅具适配情况证明,或由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或票据。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对存在人户分离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认定决定,并书面告知结果。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规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继续认定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提高基础数据录入质量,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走访排查,及时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在家庭人口状况、收入财产状况等影响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

第十八条对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医疗支出过大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病患者本人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问责。

第二十一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沧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沧州市民政局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沧州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20232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沧州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