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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25   来源:省民政厅
河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新建、改扩建和管理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满足群众殡仪服务需求的殡葬设施。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及分布、群众治丧需求等情况,提出殡仪馆建设规划,纳入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殡仪馆选址应符合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环保标准要求,与周边单位和居民区保持适当距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建设殡仪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殡仪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

(二)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

)有从事殡仪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符合项目建设(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环评等有关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 殡仪馆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第九条 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地域、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设计,做到合理布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景观和谐,具体建设规模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

第十条 殡仪馆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殡仪用房、火化用房、骨灰存放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等。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尾气处理、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入殓服务、守灵服务、告别服务、火化服务、安葬服务、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功能分区宜包括:业务办理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存放区、家属休息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第十二条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要求。建筑风格宜选取当地的建筑元素,做到规划合理和谐统一。

第十三条 殡仪馆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殡仪馆的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由殡仪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成本的基础上实行微利,通过确定进销差价比例、定额差价的方式来管理销售价格,保证中低价位殡葬用品供应充足。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将所有服务、商品价格目录清单(含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等内容),在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政务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公开渠道和线下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同步公示,并建立公示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殡仪馆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加强殡仪职工教育培训,为丧属提供文明、诚信、阳光、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殡仪馆加强机构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卫生防疫、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引导文明低碳祭扫,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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